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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7 资本前瞻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挂牌公司采取如下自律监管措施:
1.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2.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约见谈话;
4.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5.出具警示函;
6.责令改正;
7.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8.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9.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10.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11.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而挂牌公司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形的话,将直接影响其进入创新层:
1.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合计3次以上的,或者被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
2.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实践中,很多新三板公司并没有意识到自律监管的重要性,挂牌后主要注重宣传和融资,忽视了信息披露和规范治理。一些规模较小的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是由公司副总或者财务总监兼任,只是符合形式上的公众公司治理需求,是被动型治理而非主动性资本运作管理,因此,在资本运作中往往因为忽视了规则而被采取自律监管,影响了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运作。
下表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截至目前对三板公司实施自律监管的主要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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